(2015)绍虞丰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龚春菊与徐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春菊,徐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丰商初字第29号原告龚春菊。被告徐洁。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春菊诉被告徐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春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春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春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佳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