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原告金某某、沈某诉被告倪某某、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沈某,倪某某,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25号原告:金某某,男,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安图县。原告:沈某,女,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安图县。被告:倪某某,其他不详。被告:沈某某,女,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沈某诉被告倪某某、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沈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01元,减半收取9900元,由原告金某某、沈某负担。审判长 :金成焕审判员 :陈立晖审判员 :李德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慧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