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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6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耿某某离婚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330号原告石某某。被告耿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以她目前起诉离婚尚不具备法定条件,待具备法定离婚条件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由本院退回。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