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6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耿某某离婚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330号原告石某某。被告耿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以她目前起诉离婚尚不具备法定条件,待具备法定离婚条件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由本院退回。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