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案件名称
黄顺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黄顺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顺华,男,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昆明市东川区。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4﹞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顺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宏伟、被告人黄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黄顺华驾驶云A×××**号“凯马”牌轻型仓栅式货车由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事处大寨村驶往块河村。当车辆行驶至块河村路段时,被告人黄顺华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驾驶车辆驶出道路左侧路外,车头撞向被害人吕某,至吕某当场死亡,车辆部分受损。经鉴定:吕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顺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顺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黄顺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顺华于事故发生后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来,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家属220000元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顺华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是否适用缓刑由法院裁决。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顺华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10指挥室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户籍证明、全户人口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在逃人员信息查询、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盗抢信息查询、保险材料、铜都街道办事处证明、东川区民政局第一婚姻登记处查档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及送达回执、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死亡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交通事故丧葬事宜协调会议记录、会议签到、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交科所司鉴中心[2013]车鉴字第20-039号)、检验鉴定车辆照片,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昆锦司[2013]痕鉴字第0378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照片,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昆东公司法鉴定中心[2013]病理鉴字第39号)、尸体照片,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昆东公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检字第45号)、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照片,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交通事故送达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证人李某、孔某、郭某的证言;被告人黄顺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顺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行驶,造成一人死亡,车辆部分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顺华在事故发生后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来,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顺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220000元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顺华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黄顺华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顺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静人民陪审员 王枝瑜人民陪审员 蔡 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