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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汾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唐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汾民初字第15号原告:唐某。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唐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金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