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卢冠生,梁杏珍与谭锐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冠生,梁杏珍,谭锐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冠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杏珍,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振安,广东五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欧阳明,广东五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锐国,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彭文良,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干林,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冠生、梁杏珍因与被上诉人谭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冠生、梁杏珍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卢冠生、梁杏珍申请撤回本案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冠生、梁杏珍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6971.80元(上诉人卢冠生、梁杏珍已预交),减半收取3485.90元,由上诉人卢冠生、梁杏珍负担;多交部分,经上诉人卢冠生、梁杏珍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学彬审 判 员 吴绮擎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