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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邵中民一终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何快友、王志勇、曾永、李科、邵东县鸿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何快友,王志勇,曾永,李科,邵东县鸿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中民一终字第9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负责人肖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潮晖,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快友。委托代理人黄乘利,邵东县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东县鸿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双志,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邵东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快友、王志勇、曾永、李科、邵东县鸿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4)邵东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人保财险邵东支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了新证据,证明车架号为LGBF1AE07AR210462、车牌为湘A1AV**的肇事车辆仅在人保财险邵东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该车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其他保险公司承保;原审判决认定该肇事车辆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均在人保财险邵东支公司投保的事实错误。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本案肇事车辆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参加本案诉讼,原审未将该保险公司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遗漏了当事人,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4)邵东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铁英审 判 员  肖 霞审 判 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惠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