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5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第二分公司与被告毕宗良、石风娜、赵朋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宗良,石风娜,赵朋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89号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清苑县京石高速公路收费站北侧。负责人张克长,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平,该分公司副经理。被告毕宗良,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恒州镇恒山中路南3条一号。被告石风娜,女,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恒州镇恒山中路南3条1号。被告赵朋,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恒州镇恒山路285号。本院在审理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第二分公司与被告毕宗良、石风娜、赵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第二分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冻结被告毕宗良、石风娜、赵朋的银行存款1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第二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毕宗良、石风娜、赵朋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冲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