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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晓利与巩义市宏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贺延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利,巩义市宏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贺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利,女,汉族。被执行人:巩义市宏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延平,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贺延平,女,汉族。关于王晓利申请执行巩义市宏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贺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洛民四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王晓利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洛执字第00015号执行一案指定由汝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建军审 判 员 :张建平代审判员 : 方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洋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