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民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文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0553号原告:文某,男,汉族,1987年2月20日出生,农民,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李某,女,汉族,1990年8月1日出生,农民,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审判员 谭逢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珍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