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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法民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文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0553号原告:文某,男,汉族,1987年2月20日出生,农民,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李某,女,汉族,1990年8月1日出生,农民,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审判员  谭逢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珍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