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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钟春静与广东国矿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春静,广东国矿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钟春静,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广东国矿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陈春奋,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钟春静与被执行人广东国矿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穗仲案字第273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东国矿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钟春静的申请,本院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南沙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晓红审判员  黄晓清审判员  陈 雯���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