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邓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18号原告邓某,女,194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刘某,男,194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邓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以双方自行处理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欧阳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玉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