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宋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刑初字第00015号公诉机关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1991年2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向阳乡官庄村小高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9日被抓获,2014年4月1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16日经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史怀畅,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吴杰,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宋某甲,男,汉族,1985年10月31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取保候审。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蚌淮检刑诉(2014)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宋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史怀畅、被告人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至2014年2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至本市淮上区海岸线网吧等多个网吧,采用螺丝刀撬开电脑主机箱的方法,盗得73个cpu和70根内存条。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9189元。被告人宋某甲自2014年1月至2月份期间,在明知被告人胡某某销售的cpu和内存条为犯罪所得的前提下,仍先后三次低价收购被告人胡某某盗窃的cpu和内存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某、宋某甲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4年2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至本市淮上区海岸线网吧等多个网吧,采用螺丝刀撬开电脑主机箱的方法,盗得73个cpu和70根内存条。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9189元。具体事实如下:l.2013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至灵璧县红袖网吧,采用螺丝刀撬开电脑主机箱的方法,盗得5个cpu和5根内存条。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400元。2.2013年8月9日,被告人胡某某至灵璧县谊园网吧,采用上述方法,盗得5个cpu和5根内存条。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975元。3.2013年8月21日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至灵璧县新世纪网吧,采用上述方法,盗得5个cpu和5根内存条。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55元。4.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胡某某至灵璧县子叶网吧,采用上述方法,盗得7个cpu和4根内存条。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29元。5.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胡某某至灵璧县联想网吧,采用上述方法,盗得9个cpu和9根内存条。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736元。6.2013年8月底,被告人胡某某至灵璧县天翼网吧,采用上述方法,盗得8个cpu和8根内存条。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884元。7.2013年8月29日,被告人胡某某至酒县恒星网吧,采用上述方法,盗得10个cpu和10根内存条。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730元。8.2014年1月24日,被告人胡某某至本市淮上区海岸线网吧,采用上述方法,盗得10个cpu和10根内存条。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500元。9.2014年2月13日,被告人胡某某至本市蚌山区星晴岛网吧,采用上述方法,盗得6个cpu和6根内存条。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060元。10.2014年2月14日,被告人胡某某至宿州市天外天网吧,采用上述方法,盗得8个cpu和8根内存条。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720元。2014年1月至2月份期间,被告人宋某甲在明知被告人胡某某销售的cpu和内存条为犯罪所得的前提下,仍先后三次低价收购被告人胡某某盗窃的海岸线网吧、星晴岛网吧、天外天网吧三家网吧的cpu和内存条。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甲退出7个cpu,1根内存条,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被害人高某某、张某某、宋某乙、李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胡某某、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蚌价证鉴(2014)83、15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示意图、照片、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宋某甲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某某、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宋某甲退出部分赃物,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胡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宋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宋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胡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小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