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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襄民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X诉被告曹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曹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襄民初字第1384号原告李X,女,汉族,1990年7月7日生,襄汾县古城镇北焦彭村村民,住址:北焦彭村富民路1号。身份证号:1426231*******3423。被告曹X,男,汉族,1985年9月9日生,襄汾县古城镇盘道村村民,住址:盘道村新院路11号。身份证号:1426231*******3411。原告李X诉被告曹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喜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被告曹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诉称:2008年9月2日,我与被告按风俗习惯同居生活,2010年10月8日补办婚姻登记,2010年5月18日生女儿曹雨薇。婚时,双方感情尚可,生女儿曹雨薇后,被告嫌弃我生的是女儿而开始对我打骂,对我及女儿一直不闻不问,为了孩子我一直忍让。此后,被告变本加厉对我使用家庭暴力。我实在忍受不了被告的殴打辱骂,无法与其共同生活下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曹雨薇由被告抚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曹X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9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10年10月8日补办婚姻登记,2010年5月18日生女儿曹雨薇,现随被告生活。审理中,原告不同意调解,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以上系本案简要事实。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原、被告婚初感情较好,婚后育有一女,期间又补办了结婚证,证明双方已经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夫妻偶有争执在所难免,双方均应理性对待、相互包容、相互理解。庭审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从社会和谐、家庭和睦、孩子健康成长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仍有和好之可能。庭审中,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李X与被告曹X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喜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