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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振华与被执行人闫天杰、刘甲臣、李学武、李国山、张明军、范正科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振华;闫天杰;刘甲臣;李学武;李国山;张明军;范正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徐振华,男,64岁。被执行人闫天杰,男,36岁。被执行人刘甲臣,男,51岁。被执行人李学武,男,52岁。被执行人李国山,男,39岁。被执行人张明军,男,49岁。被执行人范正科,男,47岁。申请执行人徐振华与被执行人闫天杰、刘甲臣、李学武、李国山、张明军、范正科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社桥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徐振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因需等待被执行人有关财产情况的查询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常安成审判员  郭 巍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