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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华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翁和荣与王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和荣,王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华民初字第00002号原告翁和荣。委托代理人翁秋红,江阴市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丽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和荣诉被告王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和荣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翁和荣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翁和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元(翁和荣已预交),由翁和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拥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