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华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翁和荣与王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和荣,王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华民初字第00002号原告翁和荣。委托代理人翁秋红,江阴市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丽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和荣诉被告王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和荣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翁和荣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翁和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元(翁和荣已预交),由翁和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拥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