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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管民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孙金环与赵得根、赵淑琴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环,赵得根,赵淑琴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民初字第1692号原告孙金环,女,1926年12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帅印,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淑梅,女,原郑州市第五棉纺织厂退休职工。被告赵得根,男,1963年4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秦永锋,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淑琴,女,1965年3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静,女,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翟艳徽,女,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环诉被告赵得根、赵淑琴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金环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金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金环负担。审 判 长  张 娜人民陪审员  高晓勤人民陪审员  花九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玉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