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2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李 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忠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