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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溧执异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异议人严秋华与申请执行人溧水东方天立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卢宏智、溧水商海娱乐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秋华,南京溧水东方天立商贸有限公司,南京溧水商海娱乐城有限公司,卢宏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溧执异字第39号异议人严秋华,女,1984年9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贤伟、章响,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南京溧水东方天立商贸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溧水东方天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宝塔路57号。法定代表人徐立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连根。被执行人南京溧水商海娱乐城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溧水商海娱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珍珠南路27号。法定代表人XX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卢宏智,男,1983年11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南京溧水东方天立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天立公司)与南京溧水商海娱乐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海公司)、卢宏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严秋华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异议人严秋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贤伟、申请执行人东方天立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连根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严秋华称,溧水区法院在执行东方天立公司与商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裁定冻结了异议人的银行账户。首先,该案执行依据确定的责任主体为“溧水商海娱乐城有限公司”,经工商查询,该公司并不存在,卢宏智也不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案执行依据存在错误。二、异议人从未参加过任何诉讼,也从未接到任何确定异议人承担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贵院冻结异议人银行账户无任何依据。三、异议人银行账户的款项系本人工资,如不能解冻,异议人则失去生活来源。综上,请求法院立即撤销错误的冻结裁定,解除对异议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本院查明,东方天立公司与商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5日作出(2012)溧商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商海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东方天立公司242450元。因商海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东方天立公司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6月3日,执行法官与卢宏智谈话,卢宏智承认商海公司由其实际经营,商海公司与东方天立公司的债务由其本人履行。后因卢宏智未能完全履行,本院2014年7月16日裁定追加担保人卢宏智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卢宏智向申请人东方天立公司履行判决确定义务。2014年9月11日本院作出(2013)溧执字第47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卢宏智前妻严秋华银行账户存款12万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商海公司,原工商登记名称为“溧水商海娱乐城有限公司”,2014年7月24名称变更为“南京溧水商海娱乐城有限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为XX生,股东为溧水县招商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城公司)。听证中申请执行人提供卢万波、卢宏智与招商城公司2012年10月8日签订的协议,表明卢万波、卢宏智分别自2010年7月20日、2011年8月31日开始承租商海娱乐城和商海娱乐城VIP部(原女子会所),并在2012年9与30日协议到期后续租至2018年9月30日。异议人听证中对卢万波、卢宏智系商海公司实际经营人一事亦予承认。再查明,本案所涉债务,为2010年7月至2012年9月卢宏智实际经营商海公司期间商海公司所欠。卢宏智与严秋华2007年9月12结婚,2013年12月3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商海公司,但本案执行中卢宏智曾于2013年6月3日作出了商海公司债务由其本人履行的承诺,该行为系执行中的担保行为。因此,卢宏智所负债务为担保之债。本院生效裁定书已依法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责令其向申请人东方天立公司履行判决确定义务。卢宏智为商海公司债务的担保,发生于其与严秋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卢宏智是商海公司的实际经营和控制人,商海公司的经营活动与卢宏智、严秋华家庭收入密切相关。故卢宏智所负债务系与家庭生活有关的担保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法院可以执行配偶一方个人财产。因此,本院裁定冻结严秋华银行存款的执行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严秋华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卞卫明代理审判员  朱 波人民陪审员  陈语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史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