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三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李多与张学涛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多,张学涛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三初字第63号原告:李多。住址:沈阳市东陵区。被告:张学涛。住址: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多诉被告张学涛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多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300元。审判员 : 王 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彦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