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西民三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李多与张学涛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多,张学涛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三初字第63号原告:李多。住址:沈阳市东陵区。被告:张学涛。住址: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多诉被告张学涛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多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300元。审判员 : 王 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彦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