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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执指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烟台安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烟台开发区廒上置业有限公司、陈金泽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安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开发区廒上置业有限公司,陈金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指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安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新村41号。法定代表人李家华,总经理。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廒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晨光小区43号楼。法定代表人陈金泽,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金泽。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4)烟商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2015)烟执字第18号】指定由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光波审判员  刘志敬审判员  谭黎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瑀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