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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峰华与何国强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峰华,何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98号申请人李峰华,男,成年,汉族。被执行人何国强,男,成年,汉族。上列双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一初字第21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国强在银行的存款2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中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詹光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