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峰华与何国强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峰华,何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98号申请人李峰华,男,成年,汉族。被执行人何国强,男,成年,汉族。上列双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一初字第21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国强在银行的存款2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中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詹光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