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三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三初字第901号原告:李某,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邹某,女,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任天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乃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