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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三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三初字第901号原告:李某,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邹某,女,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任天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乃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