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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心朋与陈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心朋,陈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165号申请人王心朋,男,汉族,1987年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卫东,男,汉族,1965年8月25日出生。本院在王心朋申请执行陈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2014)荥民二初字第1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卫东银行存款一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向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