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心朋与陈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心朋,陈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165号申请人王心朋,男,汉族,1987年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卫东,男,汉族,1965年8月25日出生。本院在王心朋申请执行陈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2014)荥民二初字第1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卫东银行存款一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向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