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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巴林左旗利市食品有限公司与刘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林左旗利市食品有限公司,刘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120号原告巴林左旗利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巴林左旗。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经理。被告刘发,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林左旗利市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林左旗利市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巴林左旗利市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林左旗利市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88元,减半收取8194元,由原告巴林左旗利市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聂文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