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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刘军与海南正雅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海南正雅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刘军。被执行人海南正雅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军与被执行人海南正雅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1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正雅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2873.2元及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健雄审 判 员  许达海代理审判员  林志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邢海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