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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执字第1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卢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1211-1号申请执行人卢涛。委托代理人王传俊。被执行人孙小建。卢涛与孙小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的(2013)张民初字第2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孙小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卢涛借款人民币104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190元。因被执行人孙小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卢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孙小建现下落不明,其银行账户无存款,无商品房屋等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民初字第2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