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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北京东升佳名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升佳名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37号原告:北京东升佳名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二村村委会南800米。法定代表人:蒋明,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岳,北京瀚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贺山,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法定代表人:张会清,经理。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负责人:吕思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升佳名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升佳名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东升佳名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北京东升佳名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业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