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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开民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洪远圣、洪银兵与洪银兵、顾晓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远圣,洪银兵,顾晓燕,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开民初字第1365号原告洪远圣。委托代理人张叶俊,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银兵。委托代理人夏泽涵,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晓燕。被告洪军,男,1988年1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8801073013,汉族,住如皋市城北街道皋北新村601幢1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远圣与被告洪银兵、顾晓燕、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远圣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洪远圣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远圣撤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由原告洪远圣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沙臻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