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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甬民二终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浙江海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厚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厚东,浙江海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民二终字第8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厚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海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永林。委托代理人:段逸超。委托代理人:范方立。上诉人王厚东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海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甬东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上诉人王厚东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厚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4)甬东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灵波审 判 员  莫爱萍代理审判员  郑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潘芬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