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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尧红梅与李爱军、程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尧红梅,李爱军,程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尧红梅,女,汉族。被执行人李爱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程风英,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城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爱军名下所有的豫EAXX**号轿车壹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爱军名下所有的豫EAXX**号轿车壹辆。二、被执行人李爱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李爱军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李爱军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新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