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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冉东、王小波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波,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刑初字第13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小波,男,1983年4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顺市西秀区;因本案于2014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冉东,男,1991年12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未检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波、冉东犯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颜利兴、被告人王小波、冉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8月19日晚,被告人王小波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金点子商务酒店405房间内电话联系郑某某(出生于1999年10月19日,未满十八周岁)并让郑某某为被告人王小波的朋王某1忠龙某1权古某,4欢介绍卖淫女,郑某某遂带卖淫张某,4某(出生于1999年2月2日,未满十八周岁)韦某,4某(出生于2000年6月3日,未满十八周岁)一起到该酒店,龙某1权古某,4欢与卖淫张某,4某韦某,4某在406房间王某1忠与郑某某在407房间分别发生卖淫嫖娼行为。2.郑某某与王某1发生完卖淫嫖娼行为后,郑某某表示再为王某1介绍卖淫女,王某1表示同意。2014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冉东与郑某某经事先商量,由郑某某介绍被告人冉东的女友唐某,4去向王某1卖淫,后唐某,4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金点子商务酒店407房间内与王某1发生卖淫嫖娼行为,被告人冉东从中赚取嫖资500元。3.2014年8月20日晚上,被告人冉东与郑某某经事先商量并通过郑某某的介绍让被告人冉东的女友唐某,4去卖淫,后唐某,4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恒8酒店410房间内与叶某1发生卖淫嫖娼行为,被告人冉东从中赚取嫖资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冉东、王小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郑某某的供述,证人董某1、董某2、张某,4、韦某,4、唐某,4、叶某1、沈某,4、古某,4、龙某1、王某1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据制作说明及监控录像,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住宿登记单,旅客住宿登记表,收款收据,萧山医院诊断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两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波、冉东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冉东、王小波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小波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2015年3月2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冉东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2015年2月2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尚未追回的被告人冉东犯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1000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新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春兰?PAGE?4??PAGE?3?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