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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一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罗建忠与张大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一初字第78号原告:罗建忠。被告:张大勇。委托代理人:吴定淞,京园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裴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建忠诉被告张大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建忠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唐华泽人民陪审员苏家莲人民陪审员高振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王警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