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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申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刁宏伟、吴爱芃等与刁宏伟、吴爱芃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刁宏伟,吴爱芃,杨益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申字第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刁宏伟,居民。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爱芃,居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益成,居民。再审申请人刁宏伟、吴爱芃因与被申请人杨益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烟民四终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刁宏伟、吴爱芃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刁宏伟、吴爱芃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刁宏伟、吴爱芃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武 静审判员 孙积波审判员 任美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