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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王伟波与日照市金林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波,日照市金林物流有限公司,徐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58号原告:王伟波,农民。被告:日照市金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日照市北京路。被告:徐文,农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日照市烟台路187号。诉讼代表人:李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波诉被告日照市金林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徐文、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波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波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王伟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成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孔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