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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李敏与被执行人张文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敏,张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李敏,女,195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文清,女,1957年11月30日出生,满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敏与被执行人张文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文清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敏人民币141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执费。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义务,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振兴民三初字第0063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牛付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汝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