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监字第2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五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监字第2756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杰,天津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王×母亲),女,1953年10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赵×,女,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查王×申请的赵×诉王×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请再审一案中,因该案的再审申请要以本院(2013)通民初字第10844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6227号判决的申诉结果为依据,现申请再审人对上述案件正在申诉中,故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保留其本案的申诉时限。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确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现本案的申诉要以其他案件的申诉结果为依据,申请再审人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在新证据出现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撤回再审申请。二、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可以在(2013)通民初字第10844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6227号判决申诉结束后六个月内对本案申请再审。审 判 长 刘 伟审 判 员 刘 颖代理审判员 兰雅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春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