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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江振春与游成端、游大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振春,游成端,游大平,江冬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51号原告:江振春,男,196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游成端,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游大平,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江冬金,女,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担保人:江琴,女,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江振春因与被告游成端、游大平、江冬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20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游大平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解放路68号康源大厦B幢1202室房产(产权证号xxx**),并以担保人江琴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滨江北路179号301室(产权证号xxxxxx)一套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振春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游大平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解放路68号康源大厦B幢1202室房产(产权证号xxx**),保全价值20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江琴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滨江北路179号301室房产(产权证号xx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森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闽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