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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台民一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台安县台东区二道村2组与何中林、台安县台东区二道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安县台东区二道村2组,何中林,台安县台东区二道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一初字第00004号原告:台安县台东区二道村2组。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委托代理人:田绍财,男,汉族,系台安县台东区二道村2组村民组长。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被告:何中林,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委托代理人:曹佩龙,系辽宁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安县台东区二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原告台安县台东区二道村2组诉被告何中林、台安县台东区二道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台安县台东区二道村2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台安县台东区二道村2组承担。审 判 长  潘秀环审 判 员  李 健人民陪审员  董 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申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