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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吴丽玉与王惠容、陆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丽玉,王惠容,陆韶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906号申请执行人吴丽玉,女,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王惠容,女,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陆韶辉,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吴丽玉与王惠容、陆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4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20万元欠款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每月提取了被执行人陆韶辉银行存款并按照欠款比例支付给申请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5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代理审判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苏锦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