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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君民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谢全发与寇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全发,寇亚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君民初字第00134号原告谢全发,男,汉族。被告寇亚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全发与寇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全发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全发因寇亚民下落不明,不能参加诉讼,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为由提出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全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代理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