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9-06-17
案件名称
普春豪、杨艳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普春豪;杨艳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普春豪,男,1990年8月10日生,哈尼族,宁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洱县。2014年9月1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宁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被宁洱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被告人杨艳军,男,1984年5月7日生,哈尼族,宁洱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宁洱县。2014年9月1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宁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被宁洱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宁洱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普春豪、杨艳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游飞、张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普春豪、杨艳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普春豪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宁某县城茶乡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茶乡路××KTV路段时,与对向被告人杨艳军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经鉴定,普春豪、杨艳军的静脉血液中分别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3.82mg/100ml血和185.77mg/100ml血,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普春豪、杨艳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普春豪、杨艳军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普春豪、杨艳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对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普春豪醉酒后驾驶云J×××**号隆鑫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宁某县城茶乡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茶乡路××KTV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被告人杨艳军的驾驶云J×××**号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被告人杨艳军属醉酒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普春豪静脉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3.82mg/100ml血,杨艳军静脉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85.77mg/100ml血。经宁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普春豪、杨艳军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居民身份证、摩托车行驶证、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普春豪、杨艳军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春豪、杨艳军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二被告人的行为己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庭审查明的犯罪事实、情节一致,且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普春豪、杨艳军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普春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杨艳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彭志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云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