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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民初字第3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李洪涛与田仲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涛,田仲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民初字第3824号原告:李洪涛,男,汉族,195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湖屯镇荣庄村***号,身份证号:370922195404091839.委托代理人:赵冉冉,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仲杰,男,汉族,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湖屯镇荣庄村**号,身份证号:370922196607111814.原告李洪涛与被告田仲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开庭审理前,原告李洪涛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洪涛负担。审 判 长  赵永刚审 判 员  石海峰人民陪审员  江吉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