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民初字第3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李洪涛与田仲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涛,田仲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民初字第3824号原告:李洪涛,男,汉族,195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湖屯镇荣庄村***号,身份证号:370922195404091839.委托代理人:赵冉冉,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仲杰,男,汉族,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湖屯镇荣庄村**号,身份证号:370922196607111814.原告李洪涛与被告田仲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开庭审理前,原告李洪涛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洪涛负担。审 判 长 赵永刚审 判 员 石海峰人民陪审员 江吉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