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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东民二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与吴建忠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吴建忠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东民二初字第96号原告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XX大厦14楼05、08、09、10室,执业许可证证号:XXX。委托代理人魏艳,系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海健,系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吴建忠,男,汉族,1957年8月15日出生,住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吴建忠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建忠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吴建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6.1元,由原告承担。(本页无正文)助理审判员  桂珊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斯斯第2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