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民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刚与被告王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刚,王杰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二初字第16号原告王小刚。被告王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刚与被告王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小刚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