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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民初字第04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念与被告唐国清、汤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念,唐国清,汤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初字第04250号原告李念,男,汉族,农民,住浏阳市北盛镇。被告唐国清,男,汉族,农民,住浏阳市洞阳镇。被告汤素红,女,汉族,农民,住浏阳市洞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念与被告唐国清、汤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念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国清、汤素红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没有提出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念撤回对唐国清、汤素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70元,合计6795元,由李念负担。审 判 长  李 岳人民陪审员  刘若平人民陪审员  卢彦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惠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