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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民初字第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沃海云、张小杰与张小杰、鲁玉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沃海云,张小杰,鲁玉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民初字第0648号原告沃海云。被告张小杰。被告鲁玉静。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276号。负责人戴振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娅,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沃海云诉被告张小杰、鲁玉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沃海云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沃海云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沃海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沃海云已预交),由沃海云负担。审 判 长  钱宇穗人民陪审员  陶一鸣人民陪审员  徐玉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晓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