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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汪法民一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扈薪澎与汪清县第四小学、张毅博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扈薪澎,汪清县第四小学,张毅博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汪法民一初字第759号原告扈薪澎,男,满族,学前儿童,现住汪清县。法定代理人彭伟,女,汉族,无职业,现住汪清县。被告汪清县第四小学,法定代表人刁玉杰,现住汪清县汪清镇。委托代理人杨树娟,女,汉族,教师,现住汪清县。被告张毅博,男,汉族,学前儿童,现住汪清县。法定代理人龚春玲,女,汉族,无职业,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扈薪澎诉被告汪清县第四小学、张毅博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扈薪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扈薪澎负担。审判员  梁照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相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