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汪法民一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扈薪澎与汪清县第四小学、张毅博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扈薪澎,汪清县第四小学,张毅博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汪法民一初字第759号原告扈薪澎,男,满族,学前儿童,现住汪清县。法定代理人彭伟,女,汉族,无职业,现住汪清县。被告汪清县第四小学,法定代表人刁玉杰,现住汪清县汪清镇。委托代理人杨树娟,女,汉族,教师,现住汪清县。被告张毅博,男,汉族,学前儿童,现住汪清县。法定代理人龚春玲,女,汉族,无职业,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扈薪澎诉被告汪清县第四小学、张毅博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扈薪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扈薪澎负担。审判员 梁照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相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