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法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谭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甲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法刑初字第24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甲,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4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2月9日被逮捕。现押新新化县看守所。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甲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谭某甲脱逃,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中止审理,同年12月10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田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份,被告人谭某甲在谭某某自留地里种植罂粟共计1570株。经鉴定,谭某甲所种植的可疑植物中检验出罂粟碱成分。在庭审中,该院提供了如下证据: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该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的行为构成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谭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甲为了给妻子治病,于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在新化县石冲口镇安乐山村18组,小地名喊“马金坳”的谭某某自留地里播种了一些罂粟种子。2014年5月6日上午,新化县公安局石冲口派出所接到电话举报后,对谭某甲已收割的罂粟进行铲除。经清点,谭某甲所种植的罂粟共计1570株,从谭某甲家中扣押罂粟果实1550颗。经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人胡某某、吴某某鉴定,谭某甲所种植的可疑植物中检验出罂粟碱成分。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谭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娄公物鉴(理化)字(2014)143号毒品检验报告证明,谭某甲所种植的可疑植物中检验出罂粟碱成分。2、户籍资料证明,谭某甲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销毁物品照片证明,被告人谭某甲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已被公安机关销毁的情况。4、检查笔录证明,公安民警与谭某甲对种植的罂栗一同清点,有1570株罂粟茎。公安民警到谭某甲家清点一共有1550个果实。罂粟果疑似物已成熟并提取,检查过程中公安民警拍照固定。5、现场及罂粟果实照片证明,谭某甲种植罂粟情况。6、提取笔录证明,从种植现场的罂粟曹疑似物中随机任意提取4株茎,在谭某甲家中已收割的罂粟果疑似物中随机任意提取烘烤过的4颗果。7、销毁笔录及销毁照片证明,公安民警对罂粟草及剩下的罂粟果疑似物进行销毁。8、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谭某甲于2014年12月9日主动到新化县公安局石冲口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9、证人谭某雄的证言证明,他将谭某甲通知到现场,谭某甲到现场后承认罂栗是他种植的,果实已经收割。谭某甲的妻子精神方面有问题,需要这方面的药物治疗。1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村民举报谭某甲种植了罂粟,他和新化县石冲口镇镇政府及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发现罂粟果实已被人全部收割。他们对罂粟株数进行清点,共有1570株罂粟。12、证人曾某某、罗某某的证言证明,谭某甲种植罂粟是用来给其妻子治病。13、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证明,鸦片壳可以止他妻子病痛。2013年10月份,他在天龙山集市买了一个罂粟种子,在谭某某的自留地将罂粟种子种下。2014年5月初,他就将罂粟果实收割,然后将它烘干。所有果实被公安机关缴获。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栗,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甲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谭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甲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16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黎梅松人民陪审员 陆卫星人民陪审员 刘登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蔓萍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适用1、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4、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