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仙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仙刑初字第55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住浙江省仙居县。2006年6月27日因赌博被仙居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2014年7月8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4)1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7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县下各镇镇南路至山下英村路口时,车辆侧翻入路边水沟,被告人李某步行离开现场后,在镇南路被民警抓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17mg/100ml,经提取血液后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审理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应浩锋、顾某、吕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现场查获和抽血照片,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光盘及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责,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审理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鑫伟人民陪审员 张定余人民陪审员 陈建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雅芬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微信公众号“”